百灵庙讯近日,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明知转账资金为网络犯罪赃款,仍提供银行账户用以接收赃款,帮助上线取现转移犯罪资金并删除上线微信,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虽然办结,但法官并未止步。2月28日,该院法官向被告人张某发出首份《反诈宣传服务令》,责令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按照相关要求参与反诈宣传公益活动。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以后绝不贪图小便宜,我会严格按照《反诈宣传服务令》的要求,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知识。”收到《反诈宣传服务令》后,被告人张某深刻反思。
据法官介绍,发出《反诈宣传服务令》旨在引导社矫对象降低再犯可能性。同时,通过社矫人员现身说法,进一步提升反诈宣传实效。
下一步,达茂旗法院继续立足刑事审判职能,结合此次《反诈宣传服务令》的执行效果,通过集中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发布宣传令、劝导令等方式,切实提高群众安全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电信网络诈骗,为筑牢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防线贡献法院力量。
(达茂旗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