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人员王海龙,身份证号:152631199209135110,欲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即“五、被告人王海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传敬、刘茂兰丧葬费20742元、抢救费4403.68元,共计人民币25145.68元”,现因无法联系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传敬、刘茂兰,特发此声明,希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传敬、刘茂兰见到本声明尽快与王海龙的委托代理人唐正玉联系,自本声明登报之日起15日未联系,唐正玉则到仲泰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事宜。
联系人:唐正玉联系电话:14747346054
2024年3月19日
■公告
刘海军、陶叶:
乌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佳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海军、陶叶、乌海市腾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乌仲裁字第298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海拉北路49-1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