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国、李杨: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洪波与被告周志国、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5日
田钰郗: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与被告李慧林、田钰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李慧林、田钰郗给付欠工程款6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5日
郑善杰:
本院受理原告贺琴与被告郑善杰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229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2民初22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贺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5元,由原告贺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5日
徐海峰、李海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党海燕与被执行人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党海燕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海英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4)内0102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党海燕的追加申请。因申请执行人党海燕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102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5日
张勇、王树春、任玉兰: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勇、王树春、任玉兰、邬小利、党翻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225、6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