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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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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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则:

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春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玺建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479261.22元及利息(以代偿款479261.22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8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鄂尔多斯市聚泰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侯斌:

原告郭海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聚泰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侯斌共同偿还原告郭海科剩余借款本金9.7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李培宏、刘艳、赵建国、杨成业:

本院受理原告葛志刚诉被告李培宏、刘艳、赵建国、杨成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培宏、刘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赵建国、杨成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2018)内0602民初522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骆俊丰、高有福:

本院在执行王军与骆俊丰、高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23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高有福在中国光大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账户 (账号:52930161000022423)内存款10005.5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孟丽霞:

原告王紫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孟丽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王紫璇借款本金9万元;二、驳回原告王紫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8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段云霞、郭东生:

本院受理原告苗志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段云霞偿还原告苗志翔借款97434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郭东生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被告段云霞、郭东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姬建国: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姬建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特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姬建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10号8号楼1单元8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049234)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下欠借款本金为115万元及利息216.315331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337元,由被申请人姬建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郝向忠: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被申请人郝向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郝向忠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场街3号伊泰·华府C区5号楼1单元1701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9021507030),查封期限为三年。依法予以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亚东:

关于杨云霞申请执行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亚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鄂伦春自治旗政府的工程款50万元。现由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执字第3167号执行裁定,请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赵磊、张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党彦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赵磊、张志忠偿还原告党彦斌借款580000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6905号民事裁定书、(2018)内0602民初69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焦丽霞:

本院在执行王颖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依法送达(2018)内0602执恢1243号执行通知书。2、(2018)内0602执恢124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焦丽霞所有的位于东胜大桥路42号街坊奥林花园小区3号楼2单元204室(合同编号:2008-0003456号)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菅雄伟:

原告张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菅雄伟偿还原告张红霞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白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汇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文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代付两共基金1144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代付契税、印花费8588.56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马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康丽诉被告马金梅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康丽借款本金66.5万元及至起诉之日利息22万元,并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王耀军、单军、赵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诉王耀军、单军、赵晓云、苏建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0万元;2、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2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6日的违约金29600元;以上两项共计22.96万元。3、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2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9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违约金;4、请求被告单军、苏建宏、赵晓云对上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担保责任;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王耀军、单军、赵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诉王耀军、单军、赵晓云、苏建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0万元;2、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3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6日的违约金26400元;以上两项共计32.64万元。3、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3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9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违约金;4、请求被告单军、苏建宏、赵晓云对上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担保责任;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王耀军、单军、赵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诉王耀军、单军、赵晓云、苏建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0万元;2、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3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6日的违约金7800元;以上两项共计30.78万元。3、请求被告王耀军给付原告以股权转让款3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利率计算的从2018年9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的违约金;4、请求被告单军、苏建宏、赵晓云对上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担保责任;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贺喜格吐:

原告彰武县满堂红乡国民农资销售中心(经营者:张国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128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杨玉娥、李东泽:

本院受理原告奈曼旗龙腾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杨玉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奈曼旗龙腾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9760元;被告李东泽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294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黄福山:

本院受理原告哈斯巴根诉你及美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889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要斯吐:

本院受理原告青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093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5日

文化:

本院受理原告领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030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孙秀霞、廉玉宝、包常胜:

本院受理原告秀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080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钱瑞恒(钱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淡建军诉被告钱瑞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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