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天平”使命在肩 护“公平”矢志向前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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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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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本院受理原告卢志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6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张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以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俊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志文2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6%年利息计算,从2018年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徐晓强: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徐晓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院据已执行的(2018)内0121执787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徐晓强名下房产一套,位于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汇金道西电力城4号楼2单元1楼东户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蒙字第184021501548号)进行评估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通知你于2019年2月4日上午10时到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参加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程序,2019年2月11号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勘验工作进行。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梁海平、吴艳春、李建华、赵建军、邬秀莲、周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借款本息4539288.85元,并支付罚息和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珠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珠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乐卫军、黄庆森、蔡丽花、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苏军、李红丽、王文、杨文珍、张淑芳、牛永发、谢喜琴、刘拥军、李慧荣、敖贵峰、李俊琴、王留锁、田翠琴: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齐哈斯:

本院受理原告高扎力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齐哈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扎力嘎欠款本金11350元;二、驳回原告高扎力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23元,由原告高扎力嘎负担539元,被告齐哈斯负担48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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