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奈曼旗白巴根那丢失土地产权证书一本,土地坐落:奈曼旗八仙筒镇政府所在地。土地产权证号:2000217号,土地面积:260.00平方米,特此声明。
二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不慎将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空白(三联)十份(编号为:0005080271、0005080272、0005080273、0005080274、0005080275、0005080276、0005080277、0005080278、0005080279、0005080280)丢失,声明作废。
内蒙古隆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CJQAXA7K)不慎丢失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公章、法人章名章。特此声明作废。
王宝林将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土城子乡上土城村房本遗失,房权证蒙字第183030901330。声明作废。
王宝林将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第一农场房本遗失,房权证蒙字第1830309011329,声明作废。
本人崔红羽购买的巴彦淖尔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中山广厦二期一号楼6号车库26.68平方米×4000元总价106720元,因认购书和票据丢失,特此声明。
王治国,男,身份证号码:150204195111070311,于2024年3月1日上午大约9时50分左右从包头东站坐出租车到包头二里半飞机场,下车付车费时不慎将身份证带出并丢失,特此声明。
和林格尔县兰亚影城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许可证编号:JY11501230111110,声明作废。
奈曼旗宝瑞民丢失房屋产权证书一本,房屋坐落:奈曼旗明仁苏木当海嘎查。房屋产权证号:06-1119073号,房屋面积:96.72平方米,特此声明。
本人卢佳菲(身份证号152627200102143429)不慎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彩虹城二期(玖都公馆)小区9号楼1909号房购房收据遗失,收据号9653118,金额276978元,声明作废。
内蒙古豫诚运输有限公司不慎将货车营运证正、副本丢失,车牌号:蒙AZ2955,声明作废。
安东洋《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出生日期:2009年4月20日6时40分,出生于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医院,母亲:白志英,父亲:安俊明,出生证编号:J150068575,声明作废。
康涛(身份证号码:152727198805263932)不慎将图克商业中心A区5号楼A37号商铺认购款收据丢失,收据号码NO.8575568,声明作废。
康涛(身份证号码:152727198805263932)不慎将鄂尔多斯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图克商业中心”商品房认购书丢失(编号:T2022000222),声明作废。
将呼和浩特市五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虹城专用收据遗失,收据号:0011529,金额:421848,姓名:项宏,房号:B-4-25,声明作废。
包国龙《出生医学证明》,性别:男,于2010年2月5日9时12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包胜,母亲:娜仁高娃,出生证明编号:J150109331,声明作废。
2024年3月5日
■减资公告
经公司股东决定,托克托县育林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12257886127X9)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8800万元减资至200万元。请各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托克托县育林种植专业合作社
2024年3月5日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同德公证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根据呼机编发【2021】72号文件机构改革合并有关要求,经举办单位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同意,拟向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5家公证处注销后,合并为一家正处级事业体制公证处,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由新机构承接五家公证处的资产、债权债务和人事相关问题,并负责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新处下设5个正科级分支机构分别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北方业务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青城业务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仲泰业务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同德业务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满都海业务部。
注销合并期间,上述5家公证处照常营业,各项业务均正常办理。合并后,各分支机构(原5家公证处)办公地址不变。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5日
■公告
包头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郭灏源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恒荣·景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4)包仲字第0002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方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庭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D209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3月5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永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玉坤与你单位(回劳人仲字〔2024〕96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裁决请求为:王玉坤(回劳人仲字〔2024〕96号):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2月14日的工资6800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450元,分别为2022年12月26日1天、12月30日1天、2023年1月7日1天,共计(450元)人民币肆佰伍拾元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3月5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王仲、曹秀兰、王鑫、云泽:
根据魏文秀的委托代理人魏秀英的申请,魏文秀向你们支付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零陆元伍角(¥23,806.5)各项费用,魏文秀的委托代理人魏秀英已于2024年3月1日将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零陆元伍角(¥23,806.5)提存于我处,请你们持本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委托代领需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及受领人的身份证)到我处领取。
领取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1号大天广场写字楼十层
邮政编码:010000
联系电话:0471-6920347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2024年3月5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汇至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健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82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3月5日
■声明
董丽华15010319******1024,王文惠15010219******2082,张宝仙15010419****** 0547,张俊英15010219******2128,马颖聪15010419******0621,石雅琴15010319****** 1626,刘玉萍15220119******0526,李小萍15010319******0521,郭常云15010519****** 9056,张慧峰150121******1013等人系呼和浩特市植物园正式职工,在此特别声明,本人名下所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件(含复印件、电子版),未经本人授权同意,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本人证件(含复印件、电子版);不得利用证件(含复印件、电子版)参与任何经济经营活动;更不允许利用证件(含复印件、电子版)进行招投标、挂证使用。一经查实(含现在未经本人授权同意仍正在使用的证件),本人概不承担相关责任,均属无效行为。
特此声明
2024年3月5日
■公告
赛罕区腾尼汽车美容服务部:
本院受理薛雷明与你单位(呼劳人仲字〔2024〕第117号)劳动争议一案。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1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2月23日
■声明
近日,我公司发现有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渠道,冒充我公司“内蒙古仲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伪造我公司营业执照,进行网络诈骗活动。
我公司郑重声明:内蒙古仲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未在任何公开网络平台组织或发布帮明星点赞、充值返利等活动,且未授权过任何第三方公司进行以上相关活动。请广大市民及网友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声明
内蒙古仲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5日
杨彬与张燕、刘伟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杨彬与张燕、刘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杨彬将其对借款人李宝明,担保人:包头市众利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田雨新、李炳财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各项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转让给张燕、刘伟。杨彬与张燕、刘伟特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
张燕、刘伟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张燕、刘伟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和相关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杨彬
张燕、刘伟2024年3月2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董婷同志(身份证号150102199201264128),因你于2024年2月7日开始至今未到岗上班,且未走相关请假流程,已形成旷工事实。由于您提出辞职但未办辞职手续,我公司经多次电话及EMS快递与您联系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一直未果,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请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方鼎金荣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3月5日
工程项目债权债务清算公告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检测仪器公共辅助设施动力管线配套服务项目于2021年10月5日已全面竣工,现我公司成立项目清算组,负责处理该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租赁及其它款项)等后续事宜,请与本项目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人或机构见报日起90日内持相关合同及证件向清算组申报,逾期未办本公司将不予处理,责任自负。
联系人:邸女士
联系电话:13394895272。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