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明:
本院受理的(202)内0521民初4861号原告乌力吉与被告王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乌力吉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800元(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二、被告王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乌力吉逾期利息1203元(4000元×94个月×0.0032元,自2016年3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三、驳回原告乌力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长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哈斯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哈斯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景堂借款3900元,利息3182.40元(3900元×2%×40.8个月,2017年3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7082.40元;二、被告哈斯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景堂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39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景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福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景堂借款6500元,利息5460元(6500元×2%×42个月,2017年2月18日至2020年8月18日),本息合计11960元;二、被告福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景堂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包雪莲、陈卫宁:
本院受理原告刘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雪莲、陈卫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义借款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庞福明:
本院受理原告石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庞福明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余额进行网络查询)及(2024)内05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庞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石风霞借款本金17800元(7800元+10000元),利息6345.67元【(17800元×0.5%×1330天÷30天,2016年12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2400元】,本息合计24145.67元;二、被告庞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石风霞以借款本金17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石风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张宝山:
本院受理原告吕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宝山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及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及(2024)内052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斌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3368元(12000元×0.5%×1684天÷30天,2016年1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15368元;二、被告张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吕斌以借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吕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齐宝胜、桂柱:
本院受理原告吕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齐宝胜、桂柱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及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及(2024)内052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宝胜、桂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斌借款本金11600元,利息3294.40元(11600元×0.5%×1704天÷30天,2015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14894.40元;二、被告齐宝胜、桂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吕斌以借款11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吕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齐宝胜:
本院受理原告吕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宝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吕斌借款本金21000元,利息6590.50元(21000元×0.5%×1883天÷30天,2015年6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27590.50元;二、被告齐宝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吕斌以借款21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吕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李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立丰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立丰农资经销处欠款24400元;二、被告李宝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立丰农资经销处从2011年3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款24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24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立丰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桂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欠款5750元;二、被告桂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从2016年7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款5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57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3月5日
曹春海: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春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欠款19256元;二、被告曹春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从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款192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年利率8.025%)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192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25%)(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王龙堂、梁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斯琴高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堂、梁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斯琴高娃借款13000元(10000元+3000元),利息4650元(1650元+3000元),本息合计17650元;二、被告王龙堂、梁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斯琴高娃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46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斯琴高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2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通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欠款6140元;二、被告通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从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欠款61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年利率6.53%)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61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4.35%)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
罗娟娟、罗志文:
本院受理的(2023)内0207民初60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罗娟娟、罗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娟娟、罗志文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借款本金265793.02元、利息20228.87元(计算至2023年5月5日),此后利息、罚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利息年利率5.194%,罚息年利率6.7522%),从2023年5月6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娟娟、罗志文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律师费35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对被告罗娟娟所有的坐落于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东三区1号楼3单元30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罗娟娟、罗志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5日
鄂海燕、于宝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琴与被告鄂海燕、于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873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