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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3-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花日娜与被执行人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王强、苏艳龙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602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1、中止对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号街坊5号楼1单元402(产权证号:D-01492)房产的执行;2、驳回异议人王强、苏艳龙其他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申银霞:

本院在执行申银霞、王志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张筱梅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7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张筱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720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孟范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淑艳与被告孟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孟范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淑艳借款本金20000元,并给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李丹、赛罕区美亿美容服务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丽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马海军、内蒙古犬匠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杰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王作林:

本院受理原告富连臣诉被告王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谢钧: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刚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孝军诉被告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石孝军办理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富商业街3-A110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3月1日

周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侯合强、王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杨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何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汇通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周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娟慧与被告新城区菲玛家居经销部、周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被告新城区菲玛家居经销部对(2023)内0102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菅瑞诉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894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菅瑞支付工程款464723.85元及自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之日止的利息25723.71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464723.85元,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菅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桑义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平诉被告郭保林、桑义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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