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讯申请人樊某于2020年1月将30万元人民币存入被申请人某银行,约定定期存款期限三年,年利率为4.125%,到期日期为2023年1月。期间,2020年5月,乌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樊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胜诉判决申请执行樊某拖欠的物业服务费7145元,樊某拒绝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于2020年6月从樊某该账户中扣划7145元,樊某对此无异议。三年定期存款期满后申请人樊某到被申请人某银行办理续存定期业务时,了解到法院扣划后定期业务变更,存款利息变成活期存储利息。因银行未及时与申请人樊某联系,樊某对业务变更并不知情,给申请人樊某造成了利息损失,樊某遂诉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乌达区法院将该案委派给乌达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乌达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派政协委员特邀调解员调解该案件。调解过程中,申请人樊某坚决要求被申请人某银行赔偿其利息损失37125元,但被申请人某银行也坚持称扣划行为导致存款方式的变更系规定,银行未尽到通知义务并不直接影响申请人樊某的权利。此时案件的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此后,特邀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案件的办理流程及当事人举证责任等,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解决,后经特邀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乌达区法院不断探索诉源治理新路径,2023年9月,乌达区法院同区政协共同建立了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触角进一步向群众家门口延伸,凝聚调解合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李娜武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