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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2-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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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旭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福柱与被告梁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

李换如: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丽佳与被告李换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

嘎布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雪林与被告嘎布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

赛罕区芳丽爆炒羔羊肉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李王宾蔬菜批发配送部与被告孙华、赛罕区芳丽爆炒羔羊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

赛罕区清麦焙语食品加工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李王宾蔬菜批发配送部与被告孙华、赛罕区清麦焙语食品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

赵雪:

本院受理的原告谷红旗与被告赵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

呼和浩特市水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水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6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

葛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建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1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

罗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月英与被告罗小军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月英与被告罗小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月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28日

斯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宪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宪文借款本金20000.00元,逾期利息9840元(2020年3月13日至2023年8月13日),合计29840.00元;并以2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2%支付自2023年8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元,由被告斯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

梁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李之秀诉被告梁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8日

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利泰汽车销售店:

本院受理原告陈强诉被告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依法解除原告陈强与被告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利泰汽车销售店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二、被告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利泰汽车销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陈强购车款25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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