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格吉日胡: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126号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被告王德格吉日胡、青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王德格吉日胡偿还欠款7590元,支付利息3946.80元;二、要求被告王德格吉日胡支付2018年6月24日开始,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全部债务偿清为止的利息;三、要求被告青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要求被告王德格吉日胡、青龙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18)内0521民初771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内0521民初7714号民事裁定书之二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王拾斤、田小: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金山诉王拾斤、田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拾斤、田小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4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田小、王拾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李金山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支付利息8580元(26000元×2%元×16个月15天,从2017年1月3日至2018年5月18日),本息合计34580元,并支付以本金2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拾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金山借款本金人民币7080元,支付利息2265元(7080元×2%元×16个月,从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本息合计9345元,并支付以本金7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8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小负担532元、王拾斤负担7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王福德、刘满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宝全诉王福德、刘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福德、刘满平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福德、刘满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宝全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合计12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00元(10000元×0.5%×4个月,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二、驳回原告韩宝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福德、刘满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吴留所: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景峰诉吴留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留所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留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景峰借款本金人民币11600元、支付逾期利息928元(11600元×0.5%×16个月,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5月9日);二、驳回原告刘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