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
申请人杨彦强申请执行张磊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磊所有的车牌为蒙AL1286的朗逸牌SVW 72D7DPD的车辆评估价14630元,一拍起拍价为13167元,降幅10%,竞价增价幅度1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即263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郝建林、李粉仙: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郝建林、李粉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郝建林、李粉仙、李富平,刘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郝建林、李粉仙,李富平、刘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高新宇:
本院受理原告云海军诉被告高新宇、石海威、呼和浩特市中大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窦奎茗: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被告窦奎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王炜雄、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的高胜利诉王炜雄、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胜利申请对王炜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甲兰板村西南京藏高速路南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上有限公司院内混凝土设备(混凝土罐、钢结构、混凝土设备主机)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王志芬、王增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霞诉被告王志芬、王增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张德辉:
本院受理原告郭天胜诉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付永胜,张德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鲁宁、鲁忠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宁、鲁忠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鲁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81590.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鲁忠啟对上述款项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左利均、张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利均、张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左利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39726.79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静对上述款项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海宝财、海七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宝财、海七十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宝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89126.6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海七十三对上述款项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赵智、郜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智,郜腾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87013.7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郜腾对上述款项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白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晶晶、周慧敏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高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龙长命诉你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向被告张飞追偿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王多天:
本院受理原告纪万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