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2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苏治华: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治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8)内0602民初4253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8776.72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77.7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569.6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ー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25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丁占荣(又名丁战荣):

本院在执行冯开明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恢1662号执行裁定书,通知本院将依法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张银财、魏萍:

本院在高玉海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5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内中博房地估字(2018)第C-266号房地产估计报告,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岚峰、李永利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培全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2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培全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郭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林杰与被执行人郭琪、鄂尔多斯市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郝凤霞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鄂尔多斯市亿峰国际商住小区雅居园6号楼3单元1606室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高利平(高丽平)、刘贵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世平与被告王润亭、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0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袁峰、董敏:

本院受理原告王培军诉被告袁峰、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袁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培军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ニ、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袁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王建平、柴有权:

本院受理(2018)内0602民初6336号原告郭利平诉被告王建平、柴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8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从2017年5月15日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18年8月15日为14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审判团队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高映维:

本院受理(2018)内0602民初6153号原告汪雪峰诉被告高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审判团队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杨秀秀、高二艾: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秀秀、高二艾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秀秀、高二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65115.7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二楼五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杜旭平:

本院受理原告齐刚诉被告杜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鄂尔多斯市博斯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际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博斯腾商贸有限公司(2018)内0602民初60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446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从起诉之日至给付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00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贾恒:

本院受理原告王选诉被告贾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

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6496元;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119.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7245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海涛:

本院在牛军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8)内0602执29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7号街坊北8号楼204室(房产证号:20767号)、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6号街坊9号楼23号车库(产权证号:27483号)房产两处;二、内众联估【2018】鉴字第175号、内众联估【2018】鉴字第17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通知你证号为20767号房产评估价值为1013708元,证号为27483号房产评估价值为18032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张玲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奈曼旗大镇双丰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张玲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奈曼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常凤辉、刘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常凤辉、刘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凤辉、刘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二、被告常凤辉、刘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支付49000.00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9.96‰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94‰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00元,公告费520.00元,合计1730.00元由被告常凤辉、刘艳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8日

张云山、李海兴: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张云山、李海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云山、李海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张云山、李海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支付30000.00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9.96‰计算至2017年12月24日止;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4.94‰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00元,公告费520.00元,合计1142.00元由被告张云山、李海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8日

王海龙、张蕾: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王海龙、张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龙、张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二、被告王海龙、张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支付49000.00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2日起按月利率9.96‰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94‰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00元,公告费520.00元,合计1732.00元由被告王海龙、张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8日

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峰诉你及文明、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892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4日

郎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刘宝山诉你民间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9319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0日

孙占江、刘艳荣:

本院受理的李儒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3民初7304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张振荣、潘云山:

本院受理的杨立云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3民初7260号,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日期为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高海、杜霖: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诉被告赵小丽、单军、高海、杜霖、孟军、李小军、呼广荣、奥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赵小丽、单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