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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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薇:

本院受理原告周宝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高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前与被告高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30000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郭九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内蒙古弘达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通知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巴彦淖尔市瑞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白勇、内蒙古弘达贸易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18)内0826民初15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安玲、张涛:

申请执行人许淑兰、陈宇申请执行安玲、张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3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安玲、张涛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桥北街四合兴住宅小区8号楼2层5单元东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0141333、2010141334),过户为申请执行人许淑兰、陈宇办理过户手续,许淑兰身份证号: 150102195311154028,陈 宇 身 份 证 号: 150102197902034019,如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贾宝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雄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张海丽: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330号原告张青松与被告张海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海丽清偿原告财产侵害费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海丽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韩扎力根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258号原告张桂莲诉被告韩扎力根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扎力根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桂莲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9600元(4000元×0.02元/月×120个月,2006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二、驳回原告张桂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扎力根白乙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金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705号原告李凤超诉被告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凤超借款本金人民币16900元;二、被告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凤超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崔代兄、崔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崔代兄、崔永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借款9500元,支付利息5415元(9500元×0.015元/月×38个月,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本息合计14915元;二、被告崔代兄、崔永全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胡力海农场农兴人和农资经销处自2018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代兄、崔永全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张常德、关尼玛(关福军):

原告包玉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常德、关尼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包玉花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1600元(20000元×2%×29个月,2016年2月3日至2018年7月3日),本利合计31600元;二、被告张常德、关尼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玉花从2018年7月4日至实际偿还全部债务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常德、关尼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张常德:

原告包玉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常德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包玉花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7200元(20000元×2%×43个月,2014年12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本利合计37200元;二、被告张常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玉花从2018年7月7日至实际偿还全部债务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常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张八斤、关巴木拉(巴木拉):

原告胡格日布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八斤、关巴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胡格日布和借款3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450元(30000元×0.5%×23个月,2016年8月20日至2018年7月20日),本息合计33450元;二、被告张八斤、关巴木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胡格日布和自2018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6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八斤、关巴木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包宝龙、敖玉莲:

原告李洪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宝龙、敖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李洪军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5800(2800+20000元×2%×32.5个月,2015年11月15日至2018年8月1日),合计35800元;二、被告包宝龙、敖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李洪军自2018年8月2日至实际偿还全部债务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洪军负担117元,被告包宝龙、敖玉莲负担1123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齐荷香:

原告齐亚辉诉你赡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荷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齐亚辉赡养费每月1000元,此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齐荷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王好斯老:

原告许荣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好斯老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许荣装潢材料款及工费合计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好斯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陈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可心门窗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给付门窗、隔断制作安装款25000元,利息21500元,合计46500元;二、2018年8月1日以后25000元相应以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刘文龙、吴晓静:

本院受理原告刘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利息15600元,本息合计75600元,后期利息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按月利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李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裴振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裴振文与被告李海艳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裴香婷,次女裴香玉均由原告裴振文抚养,被告李海艳每月每人给付抚养费500元,于每年12月20日前给付,从2018年11月份开始给付至两名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王忠: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8188号原告王国林与被告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林要求:一、被告王忠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4400元;二、要求被告王忠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21民初81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870号原告刘俊龙诉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唐长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唐长命偿还欠款4950元,支付利息3366元(4950元×0.02×34个月),2018年11月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要求被告何那音台、何吉日木图、唐长命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18)内0521民初8870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安福应、董侠、云利亚、郝高胜、尚进、胡宏毅、周胜选、杨学楠、包玉兰、闫来用、白玉杰、佟智慧、包孟和、宿二龙、沙日满都嘎、王慧、秦二平、张晓景、张炜、乔小芳、王鹏程、闫静、徐宁光、毅力、杨向东:

本院执行的(2013)呼执字第00024号霍英姿诈骗案,本院刑二庭向执行局移送涉案财产,包括现金2.35万元及广州本田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蒙AL1858),车辆经该局依法拍卖,拍卖款Y7.8万元(扣除公告费),现该案可执行财产共计10.15万元,本案受害人受骗总额共计1250.5万元,受偿比例为0.8117%,受害人受偿额分别为安福应0.552万元、董侠0.2435万元、云利亚0.4302万元,郝高胜0.1218万元、尚进0.1218万元、胡宏毅0.0649万元、周胜选0.1542万元、杨学楠2.5447万元、包玉兰0.146万元、闫来用0.154万元、白玉杰0.1623万元、佟智慧1.1364万元、包孟和0.1623万元、宿二龙0.487万元、沙日满都嘎1.2581万元、王慧0.1218万元、秦二平0.3247万元、张晓景0.1623万元、张炜0.6007万元、乔小芳0.211万元、王鹏程0.1461万元、闫静0.0812万元、徐宁光0.1461万元、毅力0.0812万元、杨向东0.5357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分配方案,请在公告3日内来本院确认分配方案并参与分配,期满后,未来参与分配的本院将对未领取款予以提存。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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