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金宝、包金良:
本院已受理原告温秀华诉长金宝、包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长金宝、包金良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张金宝、包金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温秀华借款本金26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8320元【26000元×0.02×16个月(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5月6日)】,合计:343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杨文凤: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永喜诉杨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文凤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杨文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喜借款本金7370元,支付逾期利息6043.40元(7370元×0.02元×41个月,2014年12月10日-2018年5月11日),本息合计:13413.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白凤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永喜诉白凤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凤春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白凤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永喜欠款本金1200元,支付利息2448元(1200元×0.02元×102个月,2009年10月27日-2018年4月27日),本息合计:364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杜向立: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永喜诉白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凤春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70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杜向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喜借款本金14000元,支付利息10080元(14000×0.02元×36个月,2015年4月20日-2018年5月1日),本息合计:240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黄留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福民诉黄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留海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71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黄留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福民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留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王四召、郭来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兴旺、王四召、郭学娟、郭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四召、郭来红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0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王亮庭、殷素亲、陈素军、冯银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亮庭、殷素亲、陈素军、冯银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亮庭、殷素亲、陈素军、冯银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0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孙建军、冀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侯美荣、冀利利、孙建军、李增强、苏怀英、高连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建军、冀利利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3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史建东、陈瑞芳、任高平、张利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史建东、陈瑞芳、王双双、苏凤凤、任高平、张利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史建东、陈瑞芳、任高平、张利清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3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高国英、于秀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高国英、于秀连、崔瑞东、赵玉娟、赵林喜、赵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国英、于秀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14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刘茂生、尤素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刘茂生、尤素英、王美英、赵飞、陈树平、王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茂生、尤素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44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30日
杜利强、李兰英、张文锁、崔林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杜利强、李兰英、赵喜旺、任晓雷、张文锁、崔林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利强、李兰英、张文锁、崔林叶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44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杜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振元诉被告杜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冰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92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戴秀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德诉被告戴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戴秀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39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明明、陈丽梅诉被告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九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4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格那:
本院受理强伟申请执行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格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90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军、赵秀芳、云正正:
本院受理白俊义诉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军、赵秀芳、云正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赵秀芳蒙A59844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8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查封赵秀芳蒙A35691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18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内蒙古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魏正光诉内蒙古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白满仓:
本院已受理原告温秀华诉白满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白满仓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白满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秀华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220元【12000元×0.015元×29个月(2015年12月16日-2018年5月16日)】,合计:172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苏冠珩:
本院受理白金昆诉苏冠珩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1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马乐乐、张兰梅:
本院受理的高霞梅与马乐乐、张兰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乐乐向原告高霞梅支付柴油款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高霞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戴健(曾用名戴建军)、哈伦:
本院受理原告石强民诉被告戴健(曾用名戴建军)、哈伦、希勒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刁珍波:
本院受理原告徐忠义与被告刁珍波、吴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杨连智: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东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石晓军、哈斯苏亚拉、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晓军、哈斯苏亚拉、呼和浩特市东普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金石蒙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中信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内中信和估字(2018)第Z20180075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2015)赛执字第00151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普伟业科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城区东护城河南街发达公寓3号楼1层1号、2层1号、3层1号、4层1号、5层1号房屋)。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
张南翔、张官兵:
本院受理原告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内蒙古瑞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日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张官兵、张彬、张南翔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