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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30

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推动地方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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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讯近年来,乌海市人大常委会毫不动摇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建设,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推进良法善治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通过出台《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乌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程》等法规制度,完善了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报市委批准实施,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等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今年,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中共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讨论规则》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了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了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保证了地方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

其次,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乌海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市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配合、各方协调,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和体制机制,在立法条例和立法工作规程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发挥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加强立法组织协商协调工作的意见》《乌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工作规则(试行)》《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工作办法》等多项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体制。

第三,加强公众参与,不断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民主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乌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意见及反馈机制办法》,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途径,推动和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

第四,牢牢守住法治统一底线,坚决做到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和底线。维护法治统一必须树立依法立法的理念,为此,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包括立法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中,对立法工作提出合法性要求,对地方立法程序和权限划定“红线”。一是不越权。遵循“无授权不立法”的原则,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事项确定立法项目,避免出现违法争权、越权立法等现象。二是不抵触。坚决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在立法推进会中强调,要深刻吸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断章取义摘抄上位法的错误做法,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的经验教训,牢牢守住地方性法规不得跟上位法相抵触这个“底线”。三是依照立法程序立法。制定出台《乌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程》,既保证了立法质量,也为立法行为具有合法性提供了必要条件。

(王瑞敏马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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