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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2-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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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包额尔墩、韩晓红与被告葛鹏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包额尔敦、韩晓红与被告葛鹏程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于2023年10月26日解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白田虎: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白田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田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11438.17元,支付利息2499元,本息合计13937.17元;二、被告白田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自2023年10月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白田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候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丹丹与被告候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丹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0014.11元;二、驳回原告刘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尹巧丽诉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

刘会友: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飞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

伊小猛:

本院受理的原告回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9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伊小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回波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175568.90元,本息合计375568.9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3.8%)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4元,保全费2398元,由被告伊小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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