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波: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泽波、冷和会、温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泽波、冷和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5296.44元(截止2023年9月14日),共计145296.44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3年9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6元,由被告杨泽波、冷和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王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国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2月27日
韩艳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张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呼和浩特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丰饶建材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呼和浩特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
呼和浩特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杰辉伟业线缆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7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王世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旗之味餐饮娱乐部诉王世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9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庞田: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旗之味餐饮娱乐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9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阿云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旗之味餐饮娱乐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9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张宇、杨军、赵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鑫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宇、杨军、赵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债权本金147005.46元;并继续支付2020年9月1日起至上述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47005.46元为基数,按照利率7.935%* 130%=10.315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4804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
张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立诉被告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张少华返还原告郭建立欠款300000元,被告已还款245000元,下剩本金5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未还。2、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张少华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内0102民初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包宝辉:
本院受理原告布和础鲁与被告包宝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30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熊启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熊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4)内0207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
李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牛文华、李红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牛文华、李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3368元(截止2023年6月1日),共计93368元;并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6月2日起,按照《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民一卡通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牛文华、李红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27日
李永欣: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鹏诉被告李永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
彭达: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诉被告彭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762.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
洪园园、关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洪园园、关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
赵咏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丽诉被告赵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
刘晓艳: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文诉被告刘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
粟小平、衣宝军:
本院受理原告霍立峰诉被告粟小平、衣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