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雄:
本院受理原告吕振云诉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4)内0826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1日
李雄、王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吕振云诉李雄、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4)内0826民初11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1日
刘瑞新:
本院受理原告许长山诉被告刘建新、温燕妮、通辽市嘉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1日
任园、郁玉莲、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任园、郁玉莲、鄂尔多斯市蒙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1日
方宏、薄小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百盛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凯龙、方宏、薄小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1日
潘亚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坤、崔宏胜与被告潘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亚丽向原告张秀坤、崔宏胜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3268.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潘亚丽以人民币83268.7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张秀坤、崔宏胜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潘亚丽向原告张秀坤、崔宏胜支付律师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1日
郭素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诉被告云利英、郭素龙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素龙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622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1日
王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伟与被告李小冬、王瑞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人出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