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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2-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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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林凤龙与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10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吴永明:

本院受理宋海朋诉被告吴永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7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宋海朋212054元;二、驳回原告宋海朋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米鹏飞:

本院受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诉被告米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米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1961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李利英(又名李利荣):

原告李宝霞诉被告李利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利英于本判决生效起3日内返还原告李宝霞代缴纳物业费、取暖费共计4191.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郭建飞、朱艳艳:

原告宋胜利、白学军诉被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飞、朱艳艳、陈玉茹、冯美丽、王成刚、程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停止对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大街南侧碧水源A1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不动产登记书号:蒙(2020)巴市不动产权第0001137号)的执行;二、驳回原告白学军、宋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刘丰、赵贵成、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武秀芳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刘润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丰、赵贵成、李杰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一案,本院宣判后,被告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王利荣:

原告刘重明诉被告刘尚清、马燕、王利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停止对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尚林丽景房屋B4-4-601室(产权证号102021105874)的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内蒙古浩原牧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内蒙古浩原牧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新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24)内0125民初1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董全高: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全高、蔺福忠、郑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55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董全高: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福林、常燕林、董全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52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董全高: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瑞、乌丝图雅、董全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56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董全高: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全高、郭拴宝、李琴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55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董全高: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全高、孙旗、冯永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56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董全高: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永红、蔺福桃、董全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53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董全高: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王磊、董全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52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李峰、闫冬梅: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峰、闫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79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张永成、侯俊苓: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永成、侯俊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78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间顺来、李月英: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静雅餐饮有限公司、李月英、闫顺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79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信浩: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波、原告罗震诉被告信浩、郑燕梅追偿权纠纷案件,(2024)内0125民初170、1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宋春鸽: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诉被告宋春鸽、李岩、杨红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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