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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2-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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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

本院受理(2023)内0502民初6809号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徐鹏、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徐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徐鹏提交)。上诉人徐鹏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502民初6809号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7日

赵鹏:

本院受理原告高红艳诉赵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7日

刘晓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娟、杜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7日

兰国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国柱、韩学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7日

裴井新、裴景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裴井新、裴景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7日

王三巧、云中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三巧、云中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7日

马小飞、李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小飞、李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7日

魏结小、王金林、王明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结小、王金林、王明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7日

任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7日包瑗琪、李梓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瑗琪、李梓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7日

陈艳辉、王春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艳辉、王春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7日

李婷、宋志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婷、宋志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1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7日

于长水、菅美玲、张三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岐与被执行人于彪、于长水、菅美玲、张三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于彪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9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于彪的异议申请。因异议人(被执行人)于彪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902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7日

李武:

本院受理李裕厚诉被告李武、李生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武、被告李生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裕厚支付劳动报酬218000元;二、被告李武、被告李生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裕厚返还购房款31000元;三、驳回原告李裕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7日

贾美军、程晓婷、林耀秀、杜二平、程表正、杜月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美军、程晓婷、林耀秀、杜二平、程表正、杜月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美军、程晓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3年2月27日的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1449.63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林耀秀、杜二平、程表正、杜月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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