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6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2-06

分类信息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遗失声明

张雅佳,身份证号:15098120020922370,房本丢失,房屋面积:93.48平方米,房屋坐落在:内蒙古丰镇市新区明珠花园小区31号楼4单元403号,声明作废。

王文杰于2024年1月20日将警官证丢失,警号:120557,声明作废。

内蒙古方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1MAC0YWC75B)将公章丢失,公章编码:15072110007955,声明作废。

内蒙古鑫犇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将公章(编码:15052310006886)丢失,声明作废。

翁牛特旗大兴张伟粮油综合门市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许可证编号:JY11504266005712,声明作废。

2024年2月6日

工程项目债权债务清算公告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常委楼、主席楼外墙保温改造项目于2023年9月15日全面竣工,现我公司成立项目清算组,负责处理该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租赁及其它款项)等后续事宜,请与本项目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人或机构自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合同及证件向清算组申报,逾期未办本公司将不予处理,责任自负。

联系人:邸女士

联系电话:13394895272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2月6日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乌云满都呼(身份证号15022319821226381X),因未履行请假手续,已连续不在岗(旷工)30天以上,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现通知你,劳动合同于2024年1月30日正式解除。

自2023年12月1日之后,经多次电话及EMS快递与你联系未果。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后果自负。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方鼎金荣企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2月6日

■公告

内蒙古阿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乔慧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08号裁决书。本院受理赵彩宏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4]第09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4年2月6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吉匠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胡芳林与你公司之间关于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61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3月15日9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达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山上人间游乐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3]第84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庭定于2024年3月18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经核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联合会等6家社会组织未依法接受玉泉区民政局2021年、2022年度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联合会等6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联合会等6家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玉泉区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或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具体名单如下: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联合会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诚志世纪幼儿园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蓝天幼儿园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希望星幼儿园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众英语培训中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民政局

2024年2月6日

■公告

内蒙古集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苏绍志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集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玉劳人仲字[2024]103号),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合计88646.87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答辩通知书、组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资料,本院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现予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2月6日

■公告

王新: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王有明、郭永强、郭永飞、郝世恒、王保明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30号、第31号、第32号、第33号、第3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2月6日

■公告

刘兰柱: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王有明、郭永强、郭永飞、郝世恒、王保明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30号、第31号、第32号、第33号、第3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2月6日

■公告

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王有明、郭永强、郭永飞、郝世恒、王保明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30号、第31号、第32号、第33号、第3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2月6日

■更正

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4635期第11版上刊登的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关福、姜海鸽、朝腰力吐、张香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将“即发生法律效力”更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下称“转让方”)与李磊(下称“受让方”)于2024年1月2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将其对借款人杜原利【抵押贷款合同编号:平银(呼和浩特分行)个循抵字(2021)第(RL20211211001614)号,抵押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统计局街内蒙古公路工程局林带小区3号楼4单元601】享有的债权、抵债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了受让方。现转让方公告通知借款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要求借款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受让方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2024年2月6日

■减资公告

根据股东决定,内蒙古正壹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2MAD2LEF35H)拟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800万元减少至50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内蒙古正壹药业有限公司

2024年2月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