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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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2-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小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久恒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王建国、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小雷、宋秀玲诉被告王建国、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李天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李小林、李文强、李瑞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林、李文强、李瑞青、李瑞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辛永鹏诉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7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马千里: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坤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千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李欢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赛罕区旗之味餐饮娱乐部诉被告李欢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9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王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王国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张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被告张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郑文彬、哈布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文彬、哈布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斯日古冷、张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斯日古冷、张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赵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彭佳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佳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赵志强、李小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强、李小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刘小俊、刘栓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俊、刘栓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刘青云、韩艳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青云、韩艳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黄晓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韩文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文全、王巧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何小明、刘团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明、刘团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张志敏、陈苗苗: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敏、陈苗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李云林、郭润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林、郭润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内蒙古圣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圣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张艳东、张海燕、姜二板、张满锁、郝西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东、张海燕、姜二板、张满锁、郝西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艳东、张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6月27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计41488.65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姜二板、张满锁、郝西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内蒙古柳飞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国库诉被告内蒙古柳飞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内0502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任国库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租房协议》;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18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暖气费人民币3088.8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488.8元(以人民币1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暂计至2023年6月25日);(以上第2、3、4项暂合计:人民币21577.6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人民币6000.00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实际费用以收房之日产生的房租费用为准;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暖气费人民币暂计2059. 20元(2023年10月-2024年2月),实际费用以收房之日产生的供暖费用为准;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8059.2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以上1.2.3项暂合计8059.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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