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美军、程晓婷、林耀秀、杜二平、程表正、杜月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美军、程晓婷、林耀秀、杜二平、程表正、杜月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美军、程晓婷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止2023年2月27日欠利息为11449.63元,本息共计人民币41449.63元,剩余利息从2023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被告林耀秀、杜二平、程表正、杜月连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贾美军、程晓婷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林耀秀、杜二平、程表正、杜月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李霞:
本院审理原告张根芝与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张根芝剩余借款本金4500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为准),均由被告李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0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云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云凤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896.99元;二、被告云凤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利息、费用(其中利息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且上述利息、费用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乔恩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乔恩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563.48元;二、被告乔恩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利息、费用(其中利息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且上述利息、费用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宣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2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宣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7688元,并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2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宣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张永旺、张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邢慧枝与被告张永旺、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永旺、张莉向邢慧枝偿还借款本金1891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张永旺、张莉以289148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23914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89148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时(202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邢慧枝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得利息扣减15000元);三、驳回邢慧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王利红:
本院受理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亮、王利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9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亮、王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向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40676.06元,并支付自每笔租金逾期之日起,以每一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迟延支付罚金自每笔租金到期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唐亮、王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向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述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对案涉融资租赁设备(型号7M-2204、序列号1YR2204MJJA00676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高祥(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8903170014):
本院受理原告杨芙蓉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75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包头昊明稀土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昊明稀土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鉴定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到期后本院将摇号确定鉴定机构,逾期将依法委托鉴定。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6日
吕布: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侯利栓:
本院受理原告白喜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薛厚生、杨慧萍、白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晨光、薛厚生、杨慧萍、白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晨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利息从2020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息从2021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复利从应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3.9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付时核减已付利息55.9元,但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薛厚生、杨慧萍、白岳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中除复利外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被告薛厚生、杨慧萍、白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晨光追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6日
杭锦后旗陕坝镇弘庭秘制鸡架小吃店(经营者李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杭锦后旗陕坝镇弘庭秘制鸡架小吃店城管行政处罚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826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6日
任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梁桂珍诉被告任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石建华: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石建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的过程中,异议人王宏毅对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6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王宏毅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687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苏宝昌:
原告刘业柱诉被告苏宝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502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宝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刘业柱欠款32757元,自2018年11月22日起,支付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业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元,由被告苏宝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
武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武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