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宇: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875号原告马成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海宏基商砼有限公司、王国友、赵宏宇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金厦阳光苑1号楼1单元601室、房权证号154021103069号、面积84.71平方米的房屋;二、本院(2023)内0521执异99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王国友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成负担200元,被告王国友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
苏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时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
胡红丽:
本院受理异议人杭锦旗聚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104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
德布仁、内蒙古元上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上都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纳日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蔚元科技有限公司、新城区宏兴保温建材经销部、内蒙古固泰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布仁、内蒙古元上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元上都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蔚元科技有限公司、新城区宏兴保温建材经销部、内蒙古固泰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纳日斯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4)内0102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蔚元科技有限公司、新城区宏兴保温建材经销部、内蒙古固泰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加申请。因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蔚元科技有限公司、新城区宏兴保温建材经销部、内蒙古固泰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内0102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