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李泽田(身份证号:150102201804230111),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4号楼1单元1211号房收据丢失(收据编号:21003057,收据金额:466159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作废。
本人刘利军将购买的呼和浩特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楠湖郦舍小区10号楼一单元2402房号的首付款收据2张遗失,金额分别为40000元,另一张80000元,特此声明作废。
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杜佳不慎将所持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1506201711663523)遗失,声明作废。
本人杨永霞购买内蒙古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东望二区1号楼1单元1502,遗失购房首付款收据,声明作废。
崔梓宸,性别:男,出生日期:2016年7月21日00时22分,出生证编号:Q150147056,声明作废。
莫旗尼尔基丛军统一电瓶商店将金税盘丢失,税控设备编号:661709048704,声明作废。
内蒙古百恒贸易有限公司将银行开户许可证丢失,账号:0613144509100156510;核准号:J207500050980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中旗支行,声明作废。
本人云团义(身份证号:152622197112216015)购买呼市回民区恒大雅苑5号楼1单元1501号房,遗失购房发票,声明作废。
青山区窦宏刚水产品经销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丢失,许可证编号:JY11502040005718,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合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566923234F)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丢失,声明作废。
包头市云知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号:150203000092668,财务专用章丢失,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衡伟,声明作废。
王志文(身份证号15012519801210511X)将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武川县丽景家园小区7号楼阳面车库(东至西)第11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丢失,特此声明。
2024年2月2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库鑫爽海鲜音乐餐厅:
本委受理张千东(回劳人仲字〔2024〕6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张千东(回劳人仲字〔2024〕66号):1。请求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9000元/月×5个月);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发工资25000元(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工资);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8000元(9000元/月×2个月);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法定社会保险。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仲裁公告
吴智强(身份证号15010419820721103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刘海丰、韩东升与你之间关于供货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2]第3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3月15日15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库鑫爽海鲜音乐餐厅:
本委受理王川(回劳人仲字〔2024〕6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府二号楼二楼2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具体仲裁请求事项为:王川(回劳人仲字〔2024〕68号):1。请求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0000元(8000元/月×10个月);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发工资20000元(2022年12月4日至2023年11月30日工资);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6000元(8000元/月×2个月);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2年12月4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法定社会保险。
特此公告。
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仲裁公告
阿切(身份证号15010219650302152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7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公告
内蒙古旺跃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任进有、丰九甫、张俊栓、王海军、王亚平、冀孝礼、吴利、岳占兵、柳飞飞、韩富、郑鹿城、姚英、李洪存、张同刚、李庆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一案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15号、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第20号、第21号、第22号、第23号、第24号、第25号、第26号、第38号、第39号、第40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答辩期10日)、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3月15日上午9时(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法定情形,延期至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或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在本院仲裁庭(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妇幼保健所4楼;电话:0472-6887152)开庭审理,当日闭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2月2日
■仲裁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辰亚农机专业合作社: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婷与你单位劳动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下列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字(2024)1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仲裁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2月2日
■公告
李勇:
本会根据申请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原支行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富民一卡通授信领用合约》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21)包仲金字第0995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开庭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2024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第三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仲裁。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45日,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中国国储大厦三楼包头仲裁委金融仲裁院,联系电话0472-6185036)。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4年2月2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佰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强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佰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呼玉劳人仲裁字[2024]10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4年2月2日
工程项目债权债务清算公告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检测仪器公共辅助设施动力管线配套服务项目于2021年10月5日已全面竣工,现我公司成立项目清算组,负责处理该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租赁及其它款项)等后续事宜,请与本项目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人或机构于见报日起90日内持相关合同及证件向清算组申报,逾期未办本公司将不予处理,责任自负。
联系人:邸女士
联系电话:13394895272
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日
工程项目债权债务清算公告
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武川县森林草原扑火专业队办公楼修缮装修工程于2020年10月7日已全面竣工,现我公司成立项目清算组,负责处理该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租赁及其它款项)等后续事宜,请与本项目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人或机构于见报日起15日内持相关合同及证件向清算组申报,逾期未办本公司将不予处理,责任自负。
联系人:樊晓宇
联系电话:13847141346
内蒙古志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日
工程项目债权债务清算公告
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的武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室内外装修工程于2021年5月20日已全面竣工,现我公司成立项目清算组,负责处理该工程项目债权债务(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租赁及其它款项)等后续事宜,请与本项目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人或机构于见报日起15日内持相关合同及证件向清算组申报,逾期未办本公司将不予处理,责任自负。
联系人:于海
联系电话:15247165014
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