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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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2-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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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强:

本院受理原告吴启江诉被告孙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3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通辽市阿古拉大街与霍林郭勒路交汇处)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王迎峰:

本院在执行田贵生(已故)与王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郄引香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田贵生变更为郄引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6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602民初2366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由田贵生变更为郄引香。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东胜区吕先果蔬菜批发中心:

本院在执行曹满与东胜区吕先果蔬菜批发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满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付强、马春燕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6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曹满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复议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6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赵宏宇: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875号原告马成与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海宏基商砼有限公司、王国友、赵宏宇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金厦阳光苑1号楼1单元601室、房权证号154021103069号、面积84.71平方米的房屋;二、本院(2023)内0521执异99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王国友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成负担200元,被告王国友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

侯利栓:

本院受理原告白来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赵海峡:

本院受理原告董利军诉被告赵海宽、赵海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9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海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董利军偿还借款本金159436.54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2年7月22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海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董利军支付律师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董利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崔利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崔利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8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利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截止至2023年7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1765.8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逾期之日(透支本金59027.2元自2017年5月10日起,透支本金22738.6元自2017年7月26日起)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违约金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崔利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1780.3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王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磊诉被告王云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9813号起诉状副本、鉴定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280.28元。2.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变更。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原告申请鉴定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刘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平鉴琮诉被告刘永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326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鉴定报告。原告变更诉请为:一、请求判令被告1和被告2赔偿原告医疗费25067.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7726.4元、护理费4431.6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0364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666.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合计:168533.76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鉴定报告意见为:1.肩冈上肌肌腱新鲜撕裂,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8.33%,评定为十级伤残;2.后期治疗费用约0.2至0.3万元;3.误工60至150日、护理20至40日、营养20至4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郭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礼与被告郭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靳向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团队(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杨乾、李梦: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军、张沁洛诉被告杨乾、李梦、第三人巴彦淖尔市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出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付振华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李军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多次送达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付振华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付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告李军负担856元,由原告付振华负担4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

赵公明: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2461号原告余日勒与被告赵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

康敏: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2404号原告李玉风与被告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

刘永峰、王梅梅:

本院受理原告杜宏维与被告刘永峰、王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刘永峰、王梅梅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多次送达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永峰、王梅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杜宏维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杜宏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2元,由被告刘永峰、王梅梅负担1646元,由原告杜宏维负担24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2月2日

郭吉忠、王小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吉忠、王小明、内蒙古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5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因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58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内蒙古盛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谢占峰、武瑞芳、谢东升、张凯丽: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盛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谢占峰、武瑞芳、谢东升、张凯丽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谢东升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曹子卿、债权人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制作参与分配方案。本院已于2023年12月11日将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谢东升名下股权剩余款项7122703.42元扣划回我院,现债权人一致同意平均分配上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所得价款为7122703.42元。可分配额7122703.42元,现债权人申请平均分配上述债权,故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配受偿额为3561351.71元,曹子卿分配受偿额为3561351.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配受偿额为3561351.71元,曹子卿分配受偿额为3561351.71元。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马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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