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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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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德兴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白永胜偿还原告德兴嘎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54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白永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张双龙:

本院受理原告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双龙偿还原告宋伟借款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张双龙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刘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萨如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萨如拉与被告刘海波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萨如拉抚养,被告刘海波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海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银柱偿还原告海宝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52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海宝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侯呼和吉乐吐、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包胡日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侯呼和吉乐吐、图雅共同偿还原告包胡日查借款13000元,给付逾期利息39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侯呼和吉乐吐、图雅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吴永喜、张树娥: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8960号原告包淑珍与被告吴永喜、张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淑珍要求:一、被告吴永喜、张树娥偿还借款13000元,支付利息11960元,合计24960元;二、从2018年11月9日起以13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0521民初89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8日

赵红冰、韩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皮井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赵红冰、韩红霞偿还原告皮井芳借款本金26000元,支付利息1768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赵红冰、韩红霞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8日

王春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金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金艳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给付利息4000元(20000元×40个月×0.005元),合计2400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包阿拉旦图雅、杨七斤:

本院受理原告毛香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包阿拉旦图雅、杨七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毛香连借款本金17000元,支付利息9180元【17000元×2%×27个月(2016年2月23日-2018年5月23日)】,本息合计26180元;2、被告包阿拉旦图雅、杨七斤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毛香连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代那顺乌力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代那顺乌力吉借款本金48500元,支付利息13580元,本息合计62080元;2、被告包哈斯敖西老、张春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代那顺乌力吉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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