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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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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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芳诉你及贺永胜、徐建明、田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韩志明(别名韩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白荣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白荣朋借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韩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白荣朋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韩志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孙志国、白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关树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志国、白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树林借款20900元;二、被告孙志国、白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关树林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9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2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志国、白春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佟所青(别名:佟锁青、佟所成)、萨仁高娃(别名: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关树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佟所青、萨仁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树林借款39553.80元。案件受理费7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佟所青、萨仁高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佟所青(别名:佟锁青、佟所成)、萨仁高娃(别名: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关树林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佟所青、萨仁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树林代为偿还的欠款25800元。案件受理费4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佟所青、萨仁高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包巴音都古斯:

本院受理原告惠立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巴音都古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惠立萍欠款本金4738元;二、被告包巴音都古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惠立萍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4738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巴音都古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张海廷(别名张海亭)、包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海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摩托车款本金7800元;二、被告张海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8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海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冯喜财:

本院受理原告李占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喜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占国化肥款6000元;二、被告冯喜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占国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喜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白文香: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文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振华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16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包萨音那(别名包赛那):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包萨音那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振华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萨音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振华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杨长富:

本院受理原告刘欢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欢欢与被告杨长富离婚;二、婚生子杨嘉琦(2011年11月26日出生)由被告杨长富抚养,原告刘欢欢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此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至婚生子杨嘉琦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刘欢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欢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王永喜、席凤芹:

本院受理原告刘景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永喜、席凤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景权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永喜、席凤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白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宝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宝权代为偿还的欠款18802元。案件受理费27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文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高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权借款本金48000元,利息7440元(48000元×0.005元×31个月,2015年12月6日至2018年7月10日),本息合计55440元;二、驳回原告王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原告王权负担544元,由被告高成负担1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张彦民:

本院受理原告王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彦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权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1710元(18000元×0.005元×19个月,2016年12月4日至2018年7月10日),本息合计19710元;二、驳回原告王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王权负担121元,由被告张彦民负担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彦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石永刚、张高娃:

本院受理原告徐振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石永刚、张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徐振春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石永刚、张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徐振春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三、被告石永刚、张高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徐振春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永刚、张高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包阿拉坦敖其尔、鲍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鲍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宝顺借款本金7980元;二、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鲍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宝顺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98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阿拉坦敖其尔、鲍其其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吴初古拉、包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初古拉、包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宝顺借款本金8750元;二、被告吴初古拉、包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宝顺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87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初古拉、包雪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于海泉、包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海泉、包永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宝顺借款本金16560元;二、被告于海泉、包永梅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宝顺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656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21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海泉、包永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冯喜财: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喜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喜武柴油款本金3600元;二、被告冯喜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喜武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6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冯喜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郝贺喜格: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喜武柴油款本金18550元(11900元+2500元+1150元+2400元+600元);二、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喜武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1900元计算;三、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喜武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150元计算;四、被告郝贺喜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喜武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00元计算;五、驳回原告张喜武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贺喜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李维光(别名李伟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维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喜武柴油款人民币7100元;二、被告李维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喜武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1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维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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