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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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春婷:

本院受理原告赵生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李文波:

本院受理原告赵殿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殿刚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7000元【10000元×0.02元×35个月(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4月2日)】,本息合计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文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赵小全、高海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诉你们与王刚、丛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小全、高海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963.27元;二、被告赵小全、高海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利息21820.32元(2017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4日);三、被告赵小全、高海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孝庄文大街支行,自2018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3%计算的利息 (本金按149963.27元计算);四、被告王刚、丛丽娟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小全、高海棠、王刚、丛丽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温润清:

本院申请执行人韩笑一、温秀清、温永清、温利、温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润清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7)内010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向你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限你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你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7日内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内一建宿舍6号楼1单元3层1-301室(原房屋所有权证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06023965号,不动产登记证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4269号)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交到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孙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喜武柴油款人民币3806元;二、被告孙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喜武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806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达日汉:

本院受理原告春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969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3日

金福、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韩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969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4日

布吐格希、沙仁:

本院受理原告张连魁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982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包永光(那斯图):

本院受理原告哈斯巴特尔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008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5日

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福金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092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5日

宝柱(包七):

本院受理原告包山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1107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30日杨凯强: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旗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韩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华诉被告韩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韩文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王荣华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韩文义负担837元,由原告王荣华负担313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韩文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赵海雷:

本院受理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海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英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赵海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张香枝:

本院在执行吕勇申请执行张香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42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香枝位于东胜区杨家渠玫瑰家园1号楼3-607室(合同编号:2008-0029411)房产强制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吕勇。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冯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鑫裕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50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吊篮租赁费11760元。2、请求被告赔偿吊篮设备所有款项2238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8日

张光、王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向原告刘七支付工程款29.6万元;二、被告王海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4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王永树、李改林、鄂尔多斯市圣水泉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生与王永树、李改林、鄂尔多斯市圣水泉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3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永树、李改林、鄂尔多斯市圣水泉生态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王成生借款本金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6元,由原告王成生负担1376元,由被告王永树、李改林负担299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徐慧、张惠钊、乔金良、乔改凤、薛敬文、米春雨、张孝贤、赵俊英、徐景原、邢东兰、雷强、鄂尔多斯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宋晓英、邹吉敏、宋子兵、徐红: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惠二媚、王美玲、王板女、陈建忠、张勇、苏海峰、张建军、刘占厚、冯学冬、韩二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韩巴特尔、花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白长所与被告包扎拉根白拉、张乌兰、第三人韩巴特尔、第三人花迎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长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白长所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乌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龚志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生诉你、何忠平、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8日

姜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福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赵额尔敦出鲁(别名出鲁):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莲诉被告赵额尔敦出鲁(别名出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额尔敦出鲁(别名出鲁)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金莲欠款34400元。二、驳回原告马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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