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音查干讯近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察右后旗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负大额债务的妻子燕某返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0万元人民币,驳回原告刘某要求没有负债的丈夫续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15日,被告燕某为原告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某20万元整,月息1.5分。被告燕某与续某系夫妻关系,燕某为刘某出具借条时,续某不在场、不知情。原告刘某认为20万元借款系被告燕某与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本付息责任。
法院经受理后审理认为:被告燕某尚欠原告刘某借款本金20万元人民币属实,应予返还。但20万元借款发生于被告燕某、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燕某为原告刘某出具20万元《借条》时,被告续某既不在场,也不知情,其对该借款没有事后追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20万元借款不能认定为被告燕某与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被告燕某个人偿还,被告续某无需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史秀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