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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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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丽借款本金40000元,给付2023年4月10日前产生的逾期利息2562.19元,本息合计42562.19元;并给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计算的自2023年4月1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玉珍负担。

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阿拉腾陶格斯: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拉腾其木格诉被告阿拉腾陶格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张计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特特诉被告张计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李瑞亮、高丽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宝音诉被告李瑞亮、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

张计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海军诉被告张计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刘智蕾: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利明诉被告刘智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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