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李瑞、贾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李瑞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
裴文忠、赵美英:
本院在执行裴文忠、赵美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财产部分过程中,内蒙古瑞宸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60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撤销对位于东胜区规划纬三路北、规划经四路西、规划经三路东(编号为:KGD-C-01-06部分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刘埃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与余忠心、许春梅、余运河、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童建华、杨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二人与樊雄、李作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
王丽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慧向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52577.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丽慧以152577.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丽慧向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郭彦缤:
本院受理原告郝志鹏诉被告郭彦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内0826民初11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
罗永:
本院受理原告刘润平诉被告杨忠义、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内0826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罗永:
本院受理原告陈生玉诉被告杨忠义、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内0826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
孙香玲、王福、王朝:
本院受理牧地与孙香玲、王福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牧地申请执行本院(2022)内092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朝名下位于兴和县明兴二期11号楼5单元501室房屋进行评估,并作出科瑞-房产-司法-〔2023〕-0202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值为44.3686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上述房产。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贾文贵、陈静、陈连军:
本院受理的贾文贵申请执行陈静、陈连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文贵申请对被执行人陈静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九住宅小区12号楼3层3单元西户的房屋进行评估;陈连军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巨海城第九住宅小区9号楼3层2单元3楼东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
刘云来、张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根一诉被告刘云来、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
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善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0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
王小生:
原告徐金银与被告王小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张彦申:
本院受理原告武嘉禄与被告张磊、张跃飞、张彦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磊、张跃飞、张彦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武嘉禄砂石料款及运费欠款150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磊、张跃飞、张彦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1日
谢振军、郄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朱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锋与被告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19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内蒙古飞行营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曲先鹏诉被告内蒙古飞行营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9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曲先鹏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崔骥: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学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石佳玉:
本院受理原告刘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安宁、刘妙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华诉被告安宁、刘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
崔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利娜诉被告崔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