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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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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19

杨美秀(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3年5月10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3一手贷0000075,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111期,累计124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3一手贷0000075)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273,588.87元,利息262,798.04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20

王颢(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09年9月27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09一手贷0001003,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85期,累计132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09一手贷0001003)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244,083.62元,利息184,233.08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21

石二勇(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09年7月27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09一手贷0000817,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109期,累计128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09一手贷0000817)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313,541.45元,利息298,954.57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22

杨文礼(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2年3月27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2一手贷0000108,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51期,累计122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2一手贷0000108)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313,095.44元,利息92,581.11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23

任建东(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0年3月4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287,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108期,累计111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287)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345,258.30元,利息306,431.72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24

白小利(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3年1月9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3一手贷0000010,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79期,累计115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3一手贷0000010)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361,674.80元,利息185,128.24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25

张兵(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0年6月4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795,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80期,累计129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795)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387,361.05元,利息205,518.60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26

闫国锋(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0年7月27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1360,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53期,累计101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1360)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392,638.66元,利息116,006.58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27

杨巧云(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09年12月15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335,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85期,累计135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335)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566,666.40元,利息325,872.15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28

刘欣文(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0年6月11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1018,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61期,累计113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1018)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530,416.49元,利息219,910.44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18

杜丽君(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2年8月23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2一手贷0000154,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90期,累计108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2一手贷0000154)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291,000.00元,利息178,970.67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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