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01
赵桂桃(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0年9月2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1406,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85期,累计139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1406)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1,361,389.20元,利息746,818.11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02
宋咏芬(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09年4月14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09一手贷0000377,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103期,累计120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09一手贷0000377)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144,133.58元,利息156,690.39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03
李永智(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1年10月26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1一手贷0000504,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99期,累计105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1一手贷0000504)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133,375.00元,利息160,093.18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04
王尧碧(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2年3月28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2一手贷0000114,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18期,累计126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2一手贷0000114)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0.00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05
白学宏(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1年12月12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1一手贷0000613,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38期,累计95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1一手贷0000613)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143,889.36元,利息30,782.76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07
张志军(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1年4月21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1一手贷0000088,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85期,累计118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1一手贷0000088)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174,500.22元,利息105,065.02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08
杨鑫录(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3年7月16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3一手贷0000145,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31期,累计69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3一手贷0000145)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179,637.41元,利息26,149.99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09
胡燕(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09年12月4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09一手贷0001281,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82期,累计117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09一手贷0001281)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154,000.29元,利息61,802.44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10
陈俊仙(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1年9月13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1一手贷0000224,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107期,累计127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1一手贷0000224)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214,875.00元,利息205,394.96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11
苏鹏(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0年3月5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290,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30期,累计140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290)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74,110.44元,利息15,071.43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12
高永平(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0年3月19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297,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14期,累计127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297)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60,667.18元,利息4,304.32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13
朱利(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4年2月27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4一手贷0000012,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94期,累计115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4一手贷0000012)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237,510.07元,利息136,856.95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14
倪乐(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0年3月19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415,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73期,累计128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0一手贷0000415)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235,511.29元,利息125,244.77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15
李慧斌(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1年10月25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1一手贷0000460,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68期,累计136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1一手贷0000460)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246,500.00元,利息109,100.17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16
李龙(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3年3月18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3一手贷0000043,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83期,累计115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3一手贷0000043)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261,235.16元,利息142,657.46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
■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17
吕鹏玉(借款人):
鉴于借款人未能按照2013年9月22日与我行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3一手贷0000226,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连续77期,累计84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经催告仍缺乏履约意愿和履约行为,致使我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鉴于借款人根本违约,现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据此,贵方作为借款人,应在我方发出本函(收到本函)后五日内,按照合同(编号:00612000082013一手贷0000226)的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288,329.98元,利息128,796.86元(上述利息计算截至2024年1月10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额为准),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贵方逾期未付,我行将通过法律诉讼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