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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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白小虎、王小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瑞庭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素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6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赵春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永厚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石燕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8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苗秀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金涛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内蒙古房车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联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一分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白海明、内蒙古鼎耀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娜仁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博白县中江村盛农种养专业合作社、庞昌盛: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北繁桂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巴彦淖尔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同达乌拉山水泥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深圳岛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北京导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茹坤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耿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志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8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张旭、赵琛: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俊杰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飞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9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内蒙古大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郎晓晋诉你互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0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王润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利霞、杜建宾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内蒙古鼎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娜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李洪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11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孙千岁、晋林枝、王小康、肖素霞、张建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千岁、晋林枝、王小康、肖素霞、张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千岁、晋林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止至2022年6月29日的借款本金48526.94元,利息及罚息合计24651.56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单淑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单淑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单淑兰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至到2021年9月15日欠付的信用卡本金29,892.8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单淑兰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2015年6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郑忠:

本院受理原告边昌军诉被告郑忠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内蒙古盛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谢占峰、武瑞芳、谢东升、张凯丽: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盛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谢占峰、武瑞芳、谢东升、张凯丽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谢东升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曹子卿、债权人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债权人的申请审查完毕,并制作参与分配方案。本院已于2023年12月11日将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谢东升名下股权剩余款项7122703.42元扣划回我院,现债权人一致同意平均分配上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所得价款为7122703.42元。可分配额7122703.42元,现债权人申请平均分配上述债权,故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配受偿额为3561351.71元,曹子卿分配受偿额为3561351.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配受偿额为3561351.71元,曹子卿分配受偿额为3561351.71元。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王海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5019号、(2023)内0521民初5019号之一、(2023)内0521民初501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王云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2.以借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6日16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0日

包国君: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562号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包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本金10000元,利息15428元[10000元×0.02元/月×55个月,2016年1月7日至2020年8月17日]+4428元[(10000元×1.23%×36个月,2020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8日)],合计25428元;二、被告包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自2023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0日

王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生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19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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