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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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德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刘向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暗星公寓酒店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张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艾迪酒吧门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张宇:

本院审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于2024年1月5日解除;二、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合作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三、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载明金额为准),均由被告张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7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翟丽伟:

本院受理原告明祖权与被告翟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0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姜帆、松岩: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姜帆、松岩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拍卖被执行人松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西街58号北楼商业楼1层1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5951号)房屋进行拍卖。现公告送达领取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西街58号北楼商业楼1层1号房屋网络询价报告。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参考价776980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参考价1222813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参考价569321元,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西街58号北楼商业楼1层1号房屋,最终询价结果:856371.33元。(2023)内0102执恢679号执行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松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西街58号北楼商业楼1层1号(蒙(2017)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15951号)房屋。(2023)内0102执恢679号拍卖通知书,即参考价为856371.33元,一拍起拍价为参考价降幅20%即685097.06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68509元。如房屋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再次降幅20%进行第二次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周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娟慧与被告新城区菲玛家居经销部、周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7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新城区菲玛家居经销部、被告周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娟慧双倍返还定金17600元;二、被告新城区菲玛家居经销部、被告周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娟慧返还已付款项26200元;三、被告新城区菲玛家居经销部、被告周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娟慧支付利息674元。诉讼费:4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城区菲玛家居经销部、被告周文平共同负担;公告费(原告已预交)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为准,由被告新城区菲玛家居经销部、被告周文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康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泰龙诉被告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王泰龙偿还借款本金239799元;二、驳回原告王泰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姜学斌:

本院受理原告薛永刚与被告姜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11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阿敏、新巴尔虎左旗地宏采石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烁与被执行人阿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烁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新巴尔虎左旗地宏采石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4)内0102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文烁的追加申请。因申请执行人文烁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102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李武:

本院受理李生荣诉被告李武、李裕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015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孙树林、刘彦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树林、刘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树林、刘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61301.1元,并以61301.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2年12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树林、刘彦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刘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75687.32元,并以75687.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2年12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张建英、王小康、肖素霞、孙千岁、晋林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英、王小康、肖素霞、孙千岁、晋林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止至2022年6月29日的借款本金48427.48元,利息及罚息合计24601.17元,并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温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罗四根诉被告温利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王建华:

本院受理(2023)内0502民初6809号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徐鹏、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徐鹏、王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61929元;并自2023年6月1日开始,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4元,由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承担1885元,由被告徐鹏、王建华承担5229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二巡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刘树忱: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山与被告刘树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宋文雨与被告科左中旗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1月30日订立《北国之春小区购楼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科左中旗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左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被告邹德龙于2020年5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9001044)无效;三、被告被告科左中旗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10日内协助原告宋文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0日

吴会荣:

本院受理原告陈有明诉被告吴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内0826民初23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王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磊诉被告王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内0826民初1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赵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邵建胜与被告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赵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邵建胜材料款人民币916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材料款91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3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赵永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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