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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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何成明、祁文莲、何梦娇、何和泽:

本院在执行越祖振与何成明、祁文莲、何梦娇、何和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密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高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6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6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高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吴海军:

本院在执行杜增亮(已故)与吴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杜增亮变更为李花。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6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602民初2886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由杜增亮变更为李花。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高明阳: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清诉被告高明阳、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孙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孙瀛莹与被告孙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40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1500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桥北新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马强:

本院受理原告乔明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张小吉: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被告张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问飞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俊桃诉被告问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内0621民初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621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党其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诉被告党其全、党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内0621民初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内0621民初7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范敏、赵彦平:

本院在执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彦平、范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内0924民特108号民事裁定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王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周雪琴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96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鉴定申请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524.26元、交通费616元、手机损失1849元,其他费用待鉴定后确定;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司法鉴定申请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内蒙古洁城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乐诉被告逯海东、内蒙古洁城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逯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乐29332.84元;二、驳回原告杨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李小东:

本院受理田云杰诉被告李小东、左雯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7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云杰1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冯学勤、芦占斌、贾宏志、张玉、张玉林、谭丽、王占海、刘鹏、赵海俊、段建忠、内蒙古小兰小布餐

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诉被告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成虎、冯学勤、芦占斌、贾宏志、张玉、张玉林、谭丽、王占海、刘鹏、赵海俊、段建忠、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气象局西巷店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追加被告王成虎、冯学勤、芦占斌、贾宏志、张玉、张玉林、谭丽、王占海、刘鹏、赵海俊、段建忠为原告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与被告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气象局西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由被告王成虎、冯学勤、芦占斌、贾宏志、张玉、张玉林、谭丽、王占海、刘鹏、赵海俊、段建忠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气象局西店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王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15日的借款本金2655.41元,罚息4485.91元,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红梅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1年9月16日起所产生的利息、罚息,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田华: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102民初82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田华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呼和佳地云龙苑1幢1单元1602号。被执行人田华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呼和佳地云龙苑1幢1单元1602号的房屋评估价为1477308元,一拍降价幅度为20%,一拍起拍价为1181846.4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60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二拍降价幅度为20%,二拍起拍价为945477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自公告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张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利庭与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9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军向原告安利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利军以人民币1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4日起按照2023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安利庭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利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李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玉梅与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鑫向原告梁玉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杨洋、解玉越: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雪洁与被告杨洋、解玉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9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洋向原告唐雪洁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洋以人民币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唐雪洁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洋向原告唐雪洁支付律师费人民币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唐雪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刘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刘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郭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小诉被告郭鹏(2023)内0125民初1392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马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军诉被告马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张陈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被告张陈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樊喜林:

本院受理原告周金宽诉被告樊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1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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