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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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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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永明、王艳牛:

本院受理原告张女香诉被告乔永明、王艳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乔永明、王艳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张女香借款本金22万元以及利息579867元以及从2023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LPR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月利率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8.66元,由被告乔永明、王艳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25日

王六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詹玉兰诉被告王六十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550000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10月8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5日

奥维香、候利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婕诉被告奥维香、候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奥维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杨婕借款84000元及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奥维香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1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25日王镇:

本院受理原告庄文忠诉被告王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摘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庄文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94元,由原告庄文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25日

薛向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卫鹏诉被告薛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薛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卫鹏4万元,以及支付从2023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卫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86元,由原告王卫鹏负担80.86元,被告薛向东负担8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5日

折旭宏:

本院受理原告高庆诉被告折旭宏、第三人裴风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9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判令被告折旭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高庆支付垫付款190860元;二、驳回原告高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5.46元,由被告折旭宏负担2058.60元,剩余226.86元由原告高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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