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伟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伟、王勤兰:本人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现本人决定将对你方享有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所涉的债权(含从权利)一并转让给重庆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转让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请你方(含担保人)自转让行为生效后向新债权人重庆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亢宗伟。债权受让人:重庆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