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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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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润利、王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瑞诉被告王刚、梁润利、温天祯、温洧、李蒙云、山阴县冻牛坡石灰岩矿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郝福生与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14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郭浩: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郭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浩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11月10日的借款本金30250.15元,利息1734.66元,罚息30590.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郭浩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刘跃先、李文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民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三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利民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项胜平、刘跃先、李文戈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8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利民的异议申请。因申请执行人王利民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899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尹佳平、陈国文:

本院受理原告秦巧玲诉被告尹佳平、陈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韩国祥诉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杜娟、何军:

本院受理原告茹智彪诉被告茹智勇、杜娟、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杜娟、何军:

本院受理原告茹智彪诉被告茹智勇、杜娟、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茹智彪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陈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东、李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曹伟、苏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伟、苏海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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