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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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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弭晓祥、李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孟范芝诉被告弭晓祥、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赵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佟春英诉被告赵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杨守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领小诉被告杨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富香、齐铁乐: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亮诉被告富香、齐铁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顾维和:

本院受理原告佟长泉诉被告顾维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李忠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鹏诉被告李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吴金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开花诉被告吴金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周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白德力格尔诉被告周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董东胜:

本院受理原告通榆县浩东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东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金宝泉:

本院受理原告通榆县浩东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宝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2222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郑斌、张才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发发诉被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斌、张才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郑斌、张才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保保诉被告呼和浩特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鸿川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斌、张才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许杰、史万春、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梁小平与被执行人许杰、史万春、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23)内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杰、史万春、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3)内0104执2027号网络询价报告、拍卖告知书、网络询价报告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网络询价报告内容:共有三家网络询价平台对许杰(共有人:卜娜尔图)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巨华世纪城明祥园6号楼15层1单元1503号房屋出具了询价结果,具体情况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单价为11878元/平方米,标的物总价1412532元;阿里网拍大数据询价平台评估单价为12580元/平方米,标的物总价1496014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评估单价为12253元/平方米,标的物总价145712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评估价),即你房屋的评估价为1455224.33元。拍卖执行裁定书内容: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许杰(共有人:卜娜尔图)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巨华世纪城明祥园6号楼15层1单元1503号房屋。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履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均由你们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樊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治斌与被告樊洪、乔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洪向原告王治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樊洪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原告王治斌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得利息扣减17200元);三、驳回原告王治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刘丰、李杰、赵贵成:

本院受理原告武秀芳诉被告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刘润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贵成、刘丰、李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1)内0802民初92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马龙强、刘思宏: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鸿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龙强、刘思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龙强、刘思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鸿桥二手车公司代偿款73143.43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17240.07元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17602.4元从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12068.6元从2022年4月29日起计算;11537.86元从2022年8月30日起计算;11527.47元从2022年12月27日起计算;3167.03元从2023年4月27日起计算);二、被告马龙强、刘思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巴彦淖尔市鸿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257元;三、被告马龙强、刘思宏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鸿桥二手车公司对被告马龙强、刘思宏所有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蒙LJN36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郭广福: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鸿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广福、郭广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广强、郭广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鸿桥二手车公司代偿款23878.4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其中10913.04元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7757.3元从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5208.15元从2022年4月29日起计算);二、被告郭广强、郭广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巴彦淖尔市鸿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694元;三、被告郭广强、郭广福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鸿桥二手车公司对被告郭广强、郭广福所有的大众牌汽车(车牌号:蒙LFW29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郝勇、贾元:

本院受理原告马浩丞诉被告郝勇、贾元、刘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勇、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马浩丞借款13000元,并从2023年4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郝勇、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马浩丞借款利息2400元;三、被告刘贵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马浩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杨根海:

本院已受理原告孙瑞锋与被告杨根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根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孙瑞锋借款37200元,并承担从2023年8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瑞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7.88元,由被告杨根海负担730元,原告孙瑞锋负担1797.88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杨根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昭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张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海平与被告张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5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给付原告刘海平补偿款77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张军负担862.5元,原告刘海平负担剩余的3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昭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24日

刘二连: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二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2023)内0602执恢1503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二连出资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天骋公寓1号楼4单元802号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报告:报告确定上述房产网询价1248929.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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