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5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青:

本院受理原告武秀秀诉被告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24日

刘凤:

本院受理原告杨炳生诉刘凤(又名刘风)【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46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56933元(以7万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截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40个月20天);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利息29332元(以7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计算,截至2023年6月30日共计1044天);以上三项共计156265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计算的利息;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同事关系,2015年4月被告提出家里有事需要用钱,原告借给被告7万元,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因截至2017年3月底被告仍未偿还该笔借款,所以被告提出从2017年4月1日起每月偿还1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承担利息,即每月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11400元。同年4月30日出具欠条一牧,欠条内容为:“今欠杨炳生人民币染万元整(月息按2分计算),从2017年4月每月还本金壹万元整,利息壹仟肆佰元整,每月共还本利是壹万壹仟肆佰元整(11400元)。4月份未还本息,5月开始还清2个月的,共计贰万贰仟捌佰元整(22800元)”。但被告刘凤自出具欠据后并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多次臆造说辞,逃避还款,并有意逃避原告,不协商还款,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自2017年4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24日

李二平、韩国清:

本院在执行郭玉霞与李二平、韩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林英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郭玉霞变更为韦林英。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626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依据为(2011)东法民初字第4213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韦林英】。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孟四喜:

本院受理原告周春红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425号】,开庭前周春红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宣成刚: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9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汇通支行与被告宣成刚、包头市利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马文: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9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马文、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代磊、代飞雄、沈佳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代磊、代飞雄、沈佳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60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蔺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蔺利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蔺利俊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2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本金19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蔺利俊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李春香、内蒙古炬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彬诉李春香、内蒙古炬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206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2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