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贝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贝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现双方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明细如下:
基准日:2023年8月31日 单位:元、人民币
内蒙古贝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贝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
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联系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1562481966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内蒙古贝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