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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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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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玉成、金喜英: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4564号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包玉成、金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款本息合计57771.97元。二、要求二被告从2023年9月14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3%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经本院查找亦不能确定你二人的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张华:

本院在受理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张华送达(2023)内0826执1799号之一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通知、腾房公告,对张华名下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锦绣新居2号楼2单元(房屋产权证号105021602134,不动产登记证号: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证明第0001139号)房屋一套、位于杭锦后旗陕坝西郊街锦绣新居5号楼4单元601号四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1291号、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1292号、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1290号、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1289号,不动产登记证号均为蒙(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证明第0000549号],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楼辅拍机构办公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张华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锦绣新居小区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张华于现场勘验后45日内来我院西楼辅拍机构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异议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5日内可对报告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报告生效,并在报告生效后的5日内领取通知书、拍卖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次日在淘宝网进行拍卖,拍卖公告期30天,第31日为拍卖日,拍卖日结束的5日内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流拍公告,逾期视为送达。如需继续拍卖,张华在领取流拍公告的15日内,领取二拍通知书、拍卖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次日在淘宝网再次进行拍卖,拍卖公告期15天,第16日为拍卖日,拍卖日结束的5日内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流拍公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再次流拍,在送达流拍公告后的30日内领取以物抵债裁定或者变卖裁定与变卖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需变卖,在送达张华变卖通知书的次日在淘宝网进行变卖,变卖竞拍周期为60日,在变卖结束后的30日内领取变卖流拍公告或者变卖成交确认书或者以物抵债裁定,逾期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内蒙古冬轩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德恒鸿远(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冬轩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602民初4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256673.1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8(民二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张永泉: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荣诉被告张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87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永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张子荣借款本金880000元以及利息1242560元以及从2023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LPR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月利率1.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90.24元,由被告张永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刘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飞诉被告刘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张鹏飞借款本金144000元以及从2023年10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刘美丽负担】,(2023)内0602民初8717号民事裁定书【(2023)内0602民初87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刘美丽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刘美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刘文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刘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虎豹、李俊玲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4月8日的借款本金9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虎豹、李俊玲应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刘文亮、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亮、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任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亮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4月8日的借款本金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文亮应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任月飞、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刘文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月飞、王虎豹、李俊玲、张前换、赵改梅、刘文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月飞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4月8日的借款本金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任月飞应按照《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朱波: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朱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波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9月24日的借款本金本金16729.78元,利息388.23元,罚息14612.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朱波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赵志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石志恒:

本院受理原告许锁清诉被告石志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陈晓红、张宇佳、艮秀兰、王柱柱、刘全根、郭凤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陈晓红、张宇佳、艮秀兰、王柱柱、刘全根、郭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红、张宇佳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逾期利息1729.75元,罚息及复利(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25854.93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晓红、张宇佳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9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陈晓红、张宇佳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艮秀兰、王柱柱、刘全根、郭凤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刘全根、郭凤凤、艮秀兰、王柱柱、陈晓红、张宇佳: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刘全根、郭凤凤、艮秀兰、王柱柱、陈晓红、张宇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全根、郭凤凤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逾期利息2124.55元,罚息及复利25980.08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全根、郭凤凤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9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刘全根、郭凤凤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艮秀兰、王柱柱、陈晓红、张宇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艮秀兰、王柱柱、陈晓红、张宇佳、刘全根、郭凤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艮秀兰、王柱柱、陈晓红、张宇佳、刘全根、郭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艮秀兰、王柱柱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逾期利息2070.26元,罚息及复利25962.86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艮秀兰、王柱柱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9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艮秀兰、王柱柱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陈晓红、张宇佳、刘全根、郭凤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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