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鹏飞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4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3月1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张立勇、魏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张立勇、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孙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孙慧娟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02741.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孙慧娟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0年10月22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孙慧娟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金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金河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61579.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金河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19年6月2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金河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杨柳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柳青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6636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杨柳青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19年2月23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杨柳青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潘永清、武丽珍: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与被告潘永清、武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潘永清、武丽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付原告安阳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潘永清、武丽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23日
樊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得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23日
阜新恒友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武川国储库粮油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恒友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1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柳利君、王水喜、赵美玲、邢占林、邢秀珍、马飞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利君、王水喜、赵美玲、邢占林、邢秀珍、马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周福祥、周翠兰、刘二虎、李艳、赵光建、曹八八: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周福祥、周翠兰、刘二虎、李艳、赵光建、曹八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福祥、周翠兰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3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828.39元、罚息及复利10771.2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福祥、周翠兰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刘二虎、李艳、赵光建、曹八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王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孙德库:
本院受理原告李殿华与被告孙德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37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王洪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艳与被告王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812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侯海花: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林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李享:
本院受理原告马净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刘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曾慧诉被告刘飞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温笛: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旭鑫陶瓷洁具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乔树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乔树勋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9567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乔树勋按照《民生通宝分期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0年12月22日)起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乔树勋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得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23日
候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丹丹与被告候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丹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0014.11元;二、驳回原告刘丹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3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吴永平与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吴永平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泰和熙地小区6号楼3单元100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23日
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廷润诉被告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李廷润办理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富商业街16-B123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被告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廷润支付违约金659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