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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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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冯志强诉被告高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闫发德、赵瑞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德明、刘月平、闫发德、赵瑞娥、闫发强、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德明、刘月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684.8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499684.8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罚息以本金499684.88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核减已付利息87373.23元;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闫发德、闫发强、张琴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德明、刘月平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0060元,由被告赵德明、刘月平、闫发德、闫发强、张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闫发德、赵瑞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发德、赵瑞娥、郝俊、郝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闫发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11.3‰计算;罚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95‰计算;核减已付利息87410.98元;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郝俊、郝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闫发德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74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10074元,由被告闫发德、郝俊、郝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葛轶乾:

本院受理张忠诉张林春与你和第三人巴彦淖尔市金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张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换诉被告张丽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802民初2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武振军: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樊鑫、包头市万新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清余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焦志强、史慧琴、焦智军、仲风鸿: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谢振军、郭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们全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王玲、张五来: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宋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全冬:

本院受理原告马成喜诉被告全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1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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