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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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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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1005号]一案中,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5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宇琪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2976号]一案中,案外人贾国立请求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嘉友城市花园3号楼19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5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贾国立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文海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锦峦与被执行人韩丽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260号]一案中,案外人韩玉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铁木真小区23号楼4单元2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5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韩玉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吴迪、王丽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立江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广发众信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3074号]一案中,万立江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吴浩然、涂士刚和你们为(2022)内0105执30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80号执行裁定书(裁:驳回万立江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周永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秀珍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黄润喜、刘军化、陈吉瑞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2458号]一案中,异议人刘军化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对其低保卡(开户行:兴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29760570501020409)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5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刘军化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雷海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学清与被执行人崔永庆和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2378号]一案中,案外人郝敏请求本院中止(2023)内0105执2378号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嘉和国际3号楼2单元1楼东户的查封、拍卖的强制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5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郝敏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朱春莲: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宾海与被执行人谢建军、谢拉地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1046号]一案中,刘宾海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宾海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王剑: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民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75号]一案中,天津市民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董广及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董广、王剑为(2020)内0105执3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金宸安: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泉区曾佳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康寿缘生态养老有限公司、周辉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2591号]一案中,玉泉区曾佳建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金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桂芬、陈智永与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玉泉区曾佳建材经销部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王亮: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伍子(已故)与被执行人王栋、宝勒戈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82号]一案中,申请人李谷达请求贵院依法变更为(2018)内0105执82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李谷达为(2018)内0105执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阿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东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620号]一案中,赵建东请求本院追加第三人丹妮、呼和浩特市泓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唐云霞为(2018)内0105执恢62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执行丹妮、呼和浩特市泓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唐云霞名下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赵建东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丹妮、唐云霞、呼和浩特市泓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东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阿切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620号]一案中,赵建东请求本院追加你们为(2018)内0105执恢62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执行你们名下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赵建东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东与被执行人阿切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620号]一案中,赵建东请求本院追加第三人丹妮、呼和浩特市泓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唐云霞为(2018)内0105执恢62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执行丹妮、呼和浩特市泓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唐云霞名下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赵建东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吉瑾: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宾与被执行人梁悦民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37241号]一案中,李向宾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向宾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梁悦民: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37241号]一案中,李向宾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吉瑾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向宾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深圳祥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好大夫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博康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198号]一案中,内蒙古好大夫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江苏玲珑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在(2023)内0105执198号一案中,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博康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浙江起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好大夫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博康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198号]一案中,内蒙古好大夫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江苏玲珑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祥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在(2023)内0105执198号一案中,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5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博康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五原县同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五原县同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出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王晓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秋吟诉被告王晓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出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王龙堂、梁孟根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王斯琴高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5100.00元(5000元×0.005元×144个月+1500元,从2011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本息合计:10100.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3年12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4年3月6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9日

霍利平:

本院受理的(2023)内0207民初6312号原告张巍与被告霍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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