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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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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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信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汇博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乔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2023))内0602执恢1684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乔新平名下的揽胜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蒙KE9888);2、网络询价报告:报告确定上述房产网询价764199.7元;3、网络询价报告:被执行人乔新平名下的揽胜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蒙KE9888),确定报告价格为344739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张行用、周润仙、杨海峰、冯利青、杨俊海、刘利霞、田林喜、杨仙花:

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行用、周润仙、杨海峰、冯利青、杨俊海、刘利霞、田林喜、杨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张行用、周润仙、杨海峰、冯利青、杨俊海、刘利霞、田林喜、杨仙花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行用、周润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及相应利息(至2023年4月21日为13524.02元,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2.937485‰计算)。二、被告杨海峰、冯利青、杨俊海、刘利霞、田林喜、杨仙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被告张行用、周润仙、杨海峰、冯利青、杨俊海、刘利霞、田林喜、杨仙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乔月飞、魏丽丽、范尚义、张巧鲜、郭慧、李国朝: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月飞、魏丽丽、范尚义、张巧鲜、郭慧、李国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05号民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刘强、段丽、叶德强、满忠霞、黄玉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刘强、段丽、叶德强、满忠霞、黄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祁磊磊:

本院受理原告余老江诉被告祁磊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祁磊磊公告送达(2024)内0123民初2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3月12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4年1月19日

杨志:

本院在执行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志、李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执19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杨志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锦华园C区9#2单元501的房产(权证号:蒙(2020)达拉特旗不动产权第0000721)。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拍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内蒙古好力保农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仁太: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好力保农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仁太、苏雅拉达来、其木格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内蒙古好力保农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29340.06元、利息57131.17元及利息,以代偿款3029340.06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2%计算);二、被告吉仁太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苏雅拉达来、其木格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苏雅拉达来、其木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内蒙古好力保农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55.61元,由被告内蒙古好力保农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仁太、苏雅拉达来、其木格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曹飞:

本院受理原告董明诉被告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1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吉三秀:

本院受理原告苏雨平诉被告吉三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孟四喜:

本院受理原告周春红诉被告孟四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1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刘军、靳艳琴: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刘军、靳艳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内7101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4年1月19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高山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学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李高山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意见如下:本次价格评估的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7958元,详见《价格监督明细表》。鉴定结束后,原告李高山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变更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财产损失共计27958元,并由被告承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4年1月19日

刘军、靳艳琴: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刘军、靳艳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内7101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4年1月19日

尚志: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娜与被告尚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97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内蒙古拓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颖诉被告内蒙古拓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6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合同内服务费198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时总计6798元人民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郭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怀清与被告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刘俊格、成回清、樊贵龙、张月清、侯水生、高挨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刘俊格、成回清、樊贵龙、张月清、侯水生、高挨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俊格、成回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1269.66元,罚息及复利(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0751.2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俊格、成回清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9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俊格、成回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樊贵龙、张月清、侯水生、高挨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祁琳、赵星宇: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志诉被告祁琳、赵星宇、范美丽、陈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祁琳、赵星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846.4元及利息1001.27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祁琳、赵星宇向原告支付2022年1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9484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6月1日为15509.77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范美丽、陈国芳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侯水生、高挨云、刘俊格、成回清、樊贵龙、张月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侯水生、高挨云、刘俊格、成回清、樊贵龙、张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水生、高挨云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1340.23元,罚息及复利10570.22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侯水生、高挨云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9日起欠付的罚息及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侯水生、高挨云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刘俊格、成回清、樊贵龙、张月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孙臣纲、秦桂珍、高猛、吕敬、高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臣纲、秦桂珍、高猛、吕敬、高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刘平、池妙香:

申请人李连字与被执行人刘平、池妙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第1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刘平、池妙香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6号楼3层3单元东户的房屋,该房屋评估价为747648.66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635501.36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540176.16元;被执行人、房屋共有人、利害关系人如对上房屋述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特此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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