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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5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1-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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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杨:

本院受理原告凌佳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冯金锁、冯海军、王锁柱: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冯金锁、冯海军、王锁柱、崔双其、雷显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802民初271、2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张磊、于红利: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于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802民初2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刘靖宇、鲍苗: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靖宇、鲍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802民初2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张俊林、刘翠娥、李四、赵引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802民初2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张明亮、李娜: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亮、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802民初2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贾连新、陈建花: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连新、陈建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802民初2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王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闫彦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王耀禄:

本院受理原告青山区佳悦食品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王三仁:

本院受理原告胡铁柱(又名胡奴)诉你、贺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崔健:

本院受理原告郭鹏、于亮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4年1月17日

王俊刚、张光、丁润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刘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邓秀霖:

本院受理原告陈占文诉被告邓秀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梁宇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宇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125民初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王东祥:

本院受理原告路丽英诉被告王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东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路丽英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违约金111691.15元;二、驳回原告路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张华:

本院受理原告梁俊宏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6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马立刚、韩小宝:

本院受理原告庞文俊诉被告马立刚、韩小宝、冯国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庞文俊与被告马立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于2023年8月19日解除;二、被告马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庞文俊购房款50万元,并向原告庞文俊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的违约金5179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51798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50万元,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庞文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18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马立刚负担11867元(8506元+3161元+200元),由原告庞文俊负担人民币3171元(2312元+8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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